易勇刚家属随后提起上诉。2016年5月18日,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,7月26日作出前述判决。 二审判决认为,大东海旅游区是三亚对外旅游宣传的一张靓丽名片,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,否则应对其疏忽管理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与此同时,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自身过错而造成损害的,也应根据其自身过错责任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判决认定,易勇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没有服从景区管理,忽视景区设置的众多下海危险标识,并且在其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,不考虑可能造成的危险仍然下海,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。 与此同时,判决认定,大东海景区沙滩与军事管理区沙滩连成一片,游客难以区分,旅游经营者将游客与危险区域进行隔离,防止发生危险,这是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。该公司明知军事管理区域有暗流危险,疏忽管理,放任游客从景区行走至军事管理区,在沙滩铁栅栏缺口处未派专人进行驻守劝告或设置醒目提示标识牌,未设置足以阻挡游客通行的安全隔离措施,可见在管理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瑕疵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 最终,法院判决,认定易勇刚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66.2525万元,家属自行承担80%计53万元,大东海公司承担20%即13.2505万元,另承担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。易勇刚两个遇难侄儿的家属各获赔11.3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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