吐槽青年出品 曹林|文
舆论热切关注的昆山反杀案有了官方定论,当地警方称,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 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之规定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。 舆论一片欢呼,什么是“让人民从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”?这就是。在人们心中,此案已不只是一起个案,而关系到人们对“正当防卫条款”的信心,对法治的信心,对“做守规则的好人”的信心。有人说,这是舆论的胜利,我觉得应该是法律的胜利,道义的胜利,一起舆论与法律良性互动的典型案例。有人说,我又相信法律了。——不必这么夸张,不必因个案而在悲观与乐观中起伏,法治的进步,需要这样的公民参与。 反杀案发生后,舆论一片咆哮,便有人担心“一片呼吁杀得好”的舆论海啸会干扰司法独立,警方作出定论后,这种担心又冒出来了。我一直觉得,舆论干扰司法是个伪命题,法律永远不可能在黑箱中运行,法律无法隔离舆论的参与。让人民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,一个重要的方面,就是不排斥公众的围观,正如此案,法律人应感谢这样的舆论参与,感谢一开始此案就置于阳光之下,避免关起门来的审判损害司法的公信力,让法律接受人心与天理的审视监督,让法律有了在人心中加分的机会。 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试问,哪个国家的司法是在真空里运行的?哪个社会的法律能脱离社会环境?尤其像昆山反杀案这样的热点案件,事关公众痛点,交织着道义、伦理、法律、人情的冲突,必然形成围观。舆论关注是正常的,如果司法轻易就被这样的正常围观所干扰,那这样的司法也太脆弱了。司法自信的一部分,就包括各种抗干扰能力。司法独立审判这个命题最原初的意义,并非针对舆论,而是公权力,是行政意志,是领导的条子和背后的权钱交易。舆论有时虽然在怒吼,在咆哮,看起来“舆情汹涌”,其实只是一种即时情绪,即使法律作出所谓“反民意”的判决,民众也没啥办法,就那样判,能有啥办法呢? 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隐含着这样一层意义,就是不让人讲话。公众就这样的热点事件发表意见,是民众一种不证自明、天经地义的自然权利,即使天塌下来,即使真形成所谓“干扰”,这种权利也不可剥夺。权利有优先次序,表达权优先于其他推理出来的权利,“干扰司法”就属于那种推理和想象出来的后果。对于“干扰司法”这样的命题,主要是限制公权力,而不是限制私权利。为防范干扰,应该规定官员和司法人员不能对正在审判中的案件表态,而不是让舆论保持静默。怎能静默呢?好人的这种沉默,正是让坏人嚣张的关键原因。 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也太小看了司法的程序安排。为了防范司法被干扰,案件从侦查、起诉到审判,设置了重重程序,如果每一次程序都坚守底线,每一个关口都严格司法,法律的底线就能得到捍卫,就不会被干扰。就拿昆山反杀案来说,这不是警方可以独自作出判断的,还涉及检察,涉及多重的程序。不要低估法律人的理性和冷静,人民负责咆哮,法律负责冷静,一个是油门,一个是刹车,两者的配合,社会的列车才能在一个个司法判决中稳定前行。 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是否认司法的透明性。有透明,必然会有一定的“干扰”,“干扰”不可避免,重要的是“抗干扰能力”。我们的司法史证明,没有一起案件是在阳光透明下误判的,那些冤假错案,都是在远离公众监督的黑箱中制造的。阳光只会让司法更谨慎,而不是让司法更激进,让司法成为民意的婢女。 油门和刹车,一个都不能少,愿昆山反杀案中舆论与法律的良性互动能成为一个典范,让法律更阳光,让人心更信赖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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