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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检方析昆山砍人案:于海明为何属于正当防卫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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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9-2 02:2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江苏检方析昆山砍人案:于海明为何属于正当防卫?
中国新闻网 发布于 2018-09-01 18:20:00 [url=]举报[/url]
阅读数:175万+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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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9月1日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“江苏检察在线”微信公众号今日发布《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? —— 关于昆山“8.27”案件的分析意见》,对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给出了分析意见。分析意见称,刘海龙挑起事端、过错在先;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;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,符合特殊防卫要求;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,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。
  全文如下:
  正当防卫?防卫过当?还是故意伤害致死?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“8.27”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。9月1日下午,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,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案件经历了什么,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细节,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,这里有江苏检察的意见和声音。
  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 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,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。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,并于当日立案侦查。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,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,查阅案件证据材料,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江苏省检察院、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,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。
  公安机关查明,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(经检测,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/100ml),载刘某某(男)、刘某(女)、唐某某(女)行至昆山市震川路,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,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,双方遂发生争执。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,交通争执基本平息,但刘海龙突然下车,上前推搡、踢打于海明。虽经劝架,刘海龙仍持续追打,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(经鉴定,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,全长59厘米,其中刀身长43厘米、宽5厘米,系管制刀具),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、腰部、腿部。击打中砍刀甩脱,于海明抢到砍刀,并在争夺中捅刺、砍击刘海龙5刀,刺砍过程持续7秒。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,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。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,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,后返回宝马轿车,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。民警到达现场后,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(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)。
 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,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,其中,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,致腹部大静脉、肠管、肠系膜破裂;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、右胸部并右上臂、左肩部、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,死因为失血性休克。
 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,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,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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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8-9-2 02:21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妫川人 于 2018-9-2 02:22 编辑

 二、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
 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,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  1. 刘海龙挑起事端、过错在先。从该案的起因看,刘海龙醉酒驾车,违规变道,主动滋事,挑起事端;从事态发展看,刘海龙先是推搡,继而拳打脚踢,最后持刀击打,不法侵害步步升级。
  2.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。本案系“正在进行的行凶”,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,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;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,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;砍刀甩落在地后,其立即上前争夺,没有放弃迹象。刘海龙受伤起身后,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——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“凶器”的可能性。砍刀虽然易手,危险并未消除,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。
  3.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,符合特殊防卫要求。于海明抢刀后,连续捅刺、砍击刘海龙5刀,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。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,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,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。法律不会强人所难,所以刑法规定,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,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。检察机关认为,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,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,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,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。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,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,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  4.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,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。“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”。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“以正对不正”,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,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。实践中,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、急促的,防卫者在仓促、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,难以周全、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,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,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,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,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。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,寻衅滋事在先,持刀攻击在先。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,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。
  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给予了极大关注,尤其是广大网民、专家、学者、律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,理性表达观点诉求,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,江苏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。
 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,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,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,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。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、弘扬正气的责任,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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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8-9-2 02:50 | 只看该作者
马上评丨尊重案件真相,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
澎湃新闻 作者: 澎湃新闻 发布于 2018-09-01 19:05:00 [url=]举报[/url] 查看源网址
阅读数:17万+

​​正当防卫!“反杀者”属于正当防卫,案件撤销。

昆山“反杀案”,在公众的焦急期待当中,等来了处理结果,9月1日,昆山公安机关宣布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“无限防卫权”之规定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。

这一次正义没有迟到!这一次“无限防卫权”终于回归了司法实践!此案应该成为正当防卫的参考标杆。

在过去不少个案中,正当防卫的边界受到了不正当的挤压,由法定的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”,变成“不得已的应急措施”“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,才能实施正当防卫”。结果,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,畏畏缩缩,投鼠忌器,似乎逃跑成了公民面对犯罪时唯一的正确选择。甚至有网友戏称,面对歹徒行凶,是法律束缚住了你的手脚!

本案的正确处理,重申了《刑法》关于“正当防卫”和“无限防卫权的”规定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。

公安机关认定“反杀者”于海明属正当防卫,并不是对于口水的屈从,也不是“舆论审判”,而是尊重案件真相。

首先,“纹身男”持凶伤害行为,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行凶”,从酒后滋事到拳打脚踢,再到持管制刀具行凶,不法侵害逐步升级,公民有权反抗,而不是一味逃跑,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。

其次,对正当防卫的认定,是基于对案件细节的全面调查。

之前,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于海明捡刀后继续“补刀”,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,属于防卫过当。从警方的调查和法医鉴定结果看,于海明抢到砍刀,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、臀部,砍击右胸、左肩、左肘,刺砍过程持续7秒。在被刺砍5刀中,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,致腹部大静脉、肠管、肠系膜破裂;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等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,而死因为失血性休克。这意味着,第一刀已是足以致命的。于海明的“反杀”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。

第三,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自卫防护,抱以同理之心,没有站在“上帝视角”苛责公民的行为。公安机关认为,于海明夺刀后捅刺、砍中刘海龙的5刀:与追赶时甩击、砍击的两刀(未击中),尽管时间上有间隔、空间上有距离,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,之后“停止追击,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,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”。

就像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的: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、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,而且违背基本法理。默认每一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,对于穷凶极恶的伤害能“点到为止”,那是法律强人所难。

昆山“反杀案”的公正处理,恢复了“正当防卫”的本来面目,弘扬了社会正气,鼓励了更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。从去年的“辱母杀人案”的改判,到这一次“反杀案”的及时撤案,公众希望借此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,让防卫条款摆脱“僵尸条款”的尴尬,特别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恢复《刑法》规定的“无限防卫权”,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。在“昆山案”之后,不少地方的“谁伤重,谁有理”“能跑不跑,就是错”等土政策也应该及时得到纠正。

也还是要补充一句,“反杀案”的正当防卫的定性,基于案件细节以及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认定,属严肃的司法处理,并不是鼓励一味的争强斗狠,法律只保护你应得的权利。

总之,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,公众期待法律能够站在自己这边,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应该被纳入执法标准中,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。​​​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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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8-9-2 04:07 | 只看该作者
吐槽青年出品  曹林|文
舆论热切关注的昆山反杀案有了官方定论,当地警方称,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 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之规定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。
舆论一片欢呼,什么是“让人民从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”?这就是。在人们心中,此案已不只是一起个案,而关系到人们对“正当防卫条款”的信心,对法治的信心,对“做守规则的好人”的信心。有人说,这是舆论的胜利,我觉得应该是法律的胜利,道义的胜利,一起舆论与法律良性互动的典型案例。有人说,我又相信法律了。——不必这么夸张,不必因个案而在悲观与乐观中起伏,法治的进步,需要这样的公民参与。
反杀案发生后,舆论一片咆哮,便有人担心“一片呼吁杀得好”的舆论海啸会干扰司法独立,警方作出定论后,这种担心又冒出来了。我一直觉得,舆论干扰司法是个伪命题,法律永远不可能在黑箱中运行,法律无法隔离舆论的参与。让人民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,一个重要的方面,就是不排斥公众的围观,正如此案,法律人应感谢这样的舆论参与,感谢一开始此案就置于阳光之下,避免关起门来的审判损害司法的公信力,让法律接受人心与天理的审视监督,让法律有了在人心中加分的机会。
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试问,哪个国家的司法是在真空里运行的?哪个社会的法律能脱离社会环境?尤其像昆山反杀案这样的热点案件,事关公众痛点,交织着道义、伦理、法律、人情的冲突,必然形成围观。舆论关注是正常的,如果司法轻易就被这样的正常围观所干扰,那这样的司法也太脆弱了。司法自信的一部分,就包括各种抗干扰能力。司法独立审判这个命题最原初的意义,并非针对舆论,而是公权力,是行政意志,是领导的条子和背后的权钱交易。舆论有时虽然在怒吼,在咆哮,看起来“舆情汹涌”,其实只是一种即时情绪,即使法律作出所谓“反民意”的判决,民众也没啥办法,就那样判,能有啥办法呢?
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隐含着这样一层意义,就是不让人讲话。公众就这样的热点事件发表意见,是民众一种不证自明、天经地义的自然权利,即使天塌下来,即使真形成所谓“干扰”,这种权利也不可剥夺。权利有优先次序,表达权优先于其他推理出来的权利,“干扰司法”就属于那种推理和想象出来的后果。对于“干扰司法”这样的命题,主要是限制公权力,而不是限制私权利。为防范干扰,应该规定官员和司法人员不能对正在审判中的案件表态,而不是让舆论保持静默。怎能静默呢?好人的这种沉默,正是让坏人嚣张的关键原因。
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也太小看了司法的程序安排。为了防范司法被干扰,案件从侦查、起诉到审判,设置了重重程序,如果每一次程序都坚守底线,每一个关口都严格司法,法律的底线就能得到捍卫,就不会被干扰。就拿昆山反杀案来说,这不是警方可以独自作出判断的,还涉及检察,涉及多重的程序。不要低估法律人的理性和冷静,人民负责咆哮,法律负责冷静,一个是油门,一个是刹车,两者的配合,社会的列车才能在一个个司法判决中稳定前行。
说舆论干扰司法审判,是否认司法的透明性。有透明,必然会有一定的“干扰”,“干扰”不可避免,重要的是“抗干扰能力”。我们的司法史证明,没有一起案件是在阳光透明下误判的,那些冤假错案,都是在远离公众监督的黑箱中制造的。阳光只会让司法更谨慎,而不是让司法更激进,让司法成为民意的婢女。
油门和刹车,一个都不能少,愿昆山反杀案中舆论与法律的良性互动能成为一个典范,让法律更阳光,让人心更信赖法律。​​​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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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9-2 04:26 | 只看该作者
正义会迟到,但不会缺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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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9-2 11:23 | 只看该作者
妫川人 发表于 2018-9-2 04:07
吐槽青年出品  曹林|文
舆论热切关注的昆山反杀案有了官方定论,当地警方称,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,并听 ...

这样的结局,才能提高法律的尊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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