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名同事被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7人承担5%责任 小刘的父母接到消息后悲痛万分,赶到衢州处理善后事宜,2016年8月9日,小刘的遗体在殡仪馆火化。期间,小刘所在公司为小刘家属支付了在衢的部分住宿费用,并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向小刘的父母补偿了3.6万元。 小刘的父母对小刘所在公司表示了感谢,但认为小刘的7名同事未意识到野泳有风险,明知事发地点无正规游泳安全设施及救生器材,还在夜间冒险下河游泳,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,而野泳与小刘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因此,小刘的父母将这7名小刘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。 2017年6月26日,柯城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等7名被告共应承担5%的赔偿责任,即每人应向小刘的父母赔偿6819元。 柯城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告诉衢报传媒集团记者,小刘和7名同事在事发时均已满18周岁,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们相约去野泳皆出于自愿,不存在强迫情况。 本案中,小刘明知在无防护措施的户外溪水中游泳具有危险性,却依然在未观察环境、不熟悉水域的情况下,冒失率先下水游泳导致自己溺水身亡,属自己疏忽大意所致,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。 而7名被告在衢州工作生活时间比小刘更久,对在坎底附近野泳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,虽然事前进行了询问和告知,事后也积极寻找、抢救及报警,但他们明知小刘刚来衢州,对衢州水域环境不熟,仍同意与小刘在天色已暗情况下去坎底村附近野泳,并对小刘先下水未给予提醒和关注,对小刘的溺亡具有一定过错,所以应负5%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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