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官愚叟 发表于 2015-3-21 09:52

小故事里的大道理

    某人入室盗窃,刚进屋,女主人回来了,他躲到床下,还是被发现,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,被抓。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,至少判十年。后来找到一个学法律的,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、抢劫罪、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,结果他改了口供,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,最后以强奸未遂,初审判了三年,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。 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,博士告诉他,你应该这样讲,当你想强奸时,发现该女奇丑无比,便逃跑,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,因无损害后果,就可能免于刑事处罚。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,博士后教他这样说: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,想强暴他,没想到女主人先回来了。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,这小子二审被无罪释放了。

我心向佛 发表于 2015-3-21 10:32

:lol:P:$

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15-3-21 17:40

有这样的法律工作者,这社会能太平吗!:(:o:L:Q:@

铁锚 发表于 2015-4-20 22:02

:):L:funk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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